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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技巧关乎6000余家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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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技巧关乎6000余家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设置了过渡期。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①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②网络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③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等。

  ④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根据《办法》,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公司,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

  设立小贷公司从事业务,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发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金融监管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近年来,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在去年8月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但部分小贷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苏商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杜娟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主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严格禁止曾经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如出租出借牌照;二是防控资产端风险,如设置对单户最高贷款限额要求;三是防范规模过度扩张,如明确限制杠杆率、限定资产证券化条件等;四是重视小贷内控,如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的规范要求;五是加强消保要求。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办法》明确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其中指出,网络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记者了解到,“20万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1000万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同时也是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推动网络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

  《办法》同时划清了小贷公司经营红线——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不得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不得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办法》明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公司应当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

  对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办法》指出,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公司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放贷专户,并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另外,《办法》规范网络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办法》设专章对小贷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根据规定,公司开展营销宣传、发放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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